郑州市财贸学校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群众要求获得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员、群众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依申请公开受理单,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党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宜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党务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答复申请人不宜公开、不宜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四、对党员、群众的申请,除可以当场口头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七、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八、申请人认为开发区某级党组织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党组织投诉。